提单的可转让性

提单的可转让性(记名、不记名、指示)

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人(或公司)的提单。记名提单一般不可转让, 只有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要求提取货物。但是在少数国家,依法律可以采取类似财产转让的手法通过一定司法程序转让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指提单上收货人栏为空白,承运人向正本提单的持有人交货即可的提单。不记名提单仅通过交付即可转让,手续方便,但是风险极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指示提单,指提单上收货人栏载明“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指示人通常为托运人、收货人或银行。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的单据。承运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持有背书连续的正本提单的符合提单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身份的提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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